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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方案的通知

  四、检查目标

  各危运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所属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各运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对所发现的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隐患排除率应达到100%。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2008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危运企业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及《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标准》(GB13392)的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属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

  1、危运企业对照《珠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1)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2、危运企业对照《珠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属的危运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及相关设备状况、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3、危运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检查。并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条件,无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在1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的;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危险化学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或超速记录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等。对具有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从业人员,企业应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珠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3)。

  4、各危运企业于2008年12月20前,将上述3种《记录表》报辖区运管部门。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运管部门在危运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3种《记录表》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两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未能按要求配合辖区运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企业;同时对危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市交通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收缴《道路运输证》暂停运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还;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并将检查情况在上述3种《记录表》上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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