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需经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审查同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
六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
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证明;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
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软件企业认定
  一、审批内容
  (一)软件企业认定;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
五条;
  (三)《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2006〕108号)第四条、第六条;
  (五)《关于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和软件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深府函〔2004〕12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