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下年度的政府津贴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资金,应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到县、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资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分两次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发放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
第九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期有环无孕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和村计生专干、镇(乡、街道)包干干部签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镇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张榜公布。村委会送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应在村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四)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汇总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各镇(乡、街道)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五)发放《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政府津贴证》(以下简称《政府津贴证》)。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确认后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发放《政府津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