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协议书;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镇(乡、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将各镇(乡、街道)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五)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政府津贴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政府津贴计划,并在8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政府津贴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资金下拨至各县、区财政部门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资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协议书;
(二)建立政府津贴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和县、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