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政府津贴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政府津贴。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发放期间,政府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宫内节育器脱落的;
(三)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政府津贴对象死亡的;
(五)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的。
第十九条 政府津贴对象在领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未再婚、未收养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待遇。
政府津贴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政府津贴待遇执行,政府津贴对象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不再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金待遇,已领取的政府津贴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四)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