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四)参加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节能培训;
(五)组织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能源监测、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开展本单位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要求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七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能管员培训。对通过考核、条件具备的颁发《能管证》并进行登记备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能管员条件进行一次审核。
第八条 能管员登记备案中需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应当提交《台港澳身份证》;
(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三)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能管员培训合格证;
(五)用能单位聘用证书。
以上材料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能管员的聘用单位发生变更后,需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能管证》有效期为5年。能管员应在《能管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能管员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能管证》。
第十一条 能管员遗失《能管证》的,应当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能管证》:
(一)违反
《节能法》,不履行职责,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二)有弄虚作假,未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行为的;
(三)不配合能源监测、监察工作的。
第十三条 能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