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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要继续把城市的抗震设防作为重点,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全过程。积极推进抗震设防的基础性工作,尽快完成设区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城市的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要把确保地震安全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存在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城市,要划定地震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条件“黑线”,在城市建设中予以合理避让,提升城市地震灾害预防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农村防震减灾工作力度,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发挥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各类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和指导农民按抗震设防要求建设民居、加固改造危旧住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认真落实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主要建筑,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等主要建筑,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部门规定提高设防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校舍。已经建成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保障措施

  (一)规范和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地震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地震行政审批窗口的设置,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和地震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地震部门审查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要增加抗震设防章节。地震部门要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做好抗震设计图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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