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法。亦称市场比较法、现行市价法。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涉案财产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涉案财产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方法。
(二)成本法。亦称重置成本法。指价格鉴定时,按照涉案财产的重置价格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方法。
(三)收益法。指将涉案财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方法。
(四)专家咨询法。指将专家(与涉案财产密切相关的行业内,精通业务有较高名望的专业人员)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的方法。将不少于3人的专家意见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处理,得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涉案财产的性质和形式不同,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重置价格、参照物价格、收益额等,或进行价格鉴定方法选用:
(一)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商品),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当时、当地、同流通环节同类财产的中等价格水平计算;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二)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出厂价格计算;半成品按完工程度和成品价格进行折算;原辅材料按进货价格加合理费用计算。
(三)运输途中的财产,按基准日进货价格加合理运杂费计算。
(四)涉案财产在案发后损坏的,仍按案发时的状况进行价格鉴定;涉案财产已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确定其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五)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六)金、银、珠宝等贵重财产,按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中等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或当地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出售的,可根据贵重金属、非金属含量,并参照市场加工费水平综合确定。
(七)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经营文物商店的中等零售价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