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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


  (二)信贷政策。

  1.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2.把生产性服务业列为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以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三)土地政策。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合理安排供地结构,适当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产业和职业培训等倾斜。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四)其他政策。

  1.积极推动省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形成有竞争力的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

  2.选择10户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行创新发展试点,探索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路子。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调查研究,根据当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科学编制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中心城市适度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园区,提高其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定期分析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把握发展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和考评提供依据;省物价局要加强对服务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认真清理限制和阻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价格与收费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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