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求,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全面掌握隐患存在的节点、部位,剖析存在隐患的原因及危险性,制定措施,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发证率100%;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50%以上;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内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成果,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