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建委(局),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发挥其引导扶持作用,支持我省地方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更新。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设备购置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设备购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企业设备购置资金投入力度,为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六条 有利于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有利于拉动地区经济发展,购置地产设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须是在辽宁省内注册的特级和一级企业,购置的是本办法所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
第九条 申报贴息资金的企业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须是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级财政性资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各级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