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当年已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须于每月1日-10日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贴息报告。主要说明购置设备简介及设备购置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效果;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等资金落实凭证;
6、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年度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省属企业直接将有关资料报省住建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住建厅、财政厅,并随文上报相关审核材料。审核期为每月11日-20日。
第十四条 省住建厅、财政厅接到各市联合上报的审核材料后,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设备购置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省住建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结合企业发展现状确定贴息企业,联合下发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贴息计划,贴息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贴息计划与相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设备购置所需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购置地产设备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全额贴息;购置省外设备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50%贴息。
第十七条 企业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购置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贴息资格。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八条 列入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设备购置贴息计划的企业,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足额落实设备购置所需贷款后,需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申请拨付贴息资金(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