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购置设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
4、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5、企业不拖欠各项保险说明(保险收缴机构出具);
6、企业不拖欠各项税费说明(税费收缴机构出具);
7、企业开户信息(名称、开户行、账号)。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由市级财政部门在“企业购置设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复核。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贴息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给企业贷款银行。
企业在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财政部门将终止贴息。
1、设备购置项目中止;
2、企业将贷款转作他用的;
3、提前归还贷款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设备购置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资金使用承担管理责任,要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设备购置运行及银行贷款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设备购置的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享受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住建厅按各自分工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企业设备购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略)
4.设备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