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梅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招牌、布幅、高新技术投影等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做好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