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商、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城乡规划、工商、交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安全行车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城市绿化树木或损毁城市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飞艇、气球等户外广告设施;
(八)在城市主干道设置临时条幅标语;
(九)其他依法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十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
(二)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