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二)代购供应、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动物和相关产品,或提供虚假质量合格证的;
(三)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产生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环境的;
(四)从事特殊动物实验未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提供承受实验后的实验动物给他人食用,影响他人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未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
(七)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的;
(八)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许可证的;
(九)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存在问题不在限期内完成改进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事实的,有权向发证机关举报。发证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行为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许可证申请条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三)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发证有违法行为的;
(四)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活动中玩忽职守、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许可证管理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湖南省<实验动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请书》式样(略)
2.《湖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验收规则》式样(略)
3.《质量合格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