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鲁政字〔2009〕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全面战略合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鲁新两省区全面战略合作的重大意义。山东与新疆有着悠久的历史源渊和兄弟般的深厚情谊,特别是自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山东与新疆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以来,两省区间的经济社会交往更加密切,进一步奠定了深化两省间全面务实合作的坚实基础。根据《协议》,两省区今后将着重在现代农业、产业与投资、矿产勘查、能源开发、对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人才开发与合作、对口支援等10个重点领域推动合作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两省区全面战略合作进程,对于促进两省区在国家实施东部沿海率先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协议》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把《协议》确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二、山东与新疆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我省科技、人才、资金、管理和新疆资源、区位、市场等方面的优势,积极组织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开展对口支援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间的互利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对口支援为平台,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源开发为重点,经贸合作为支撑,形成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全面合作新格局。
三、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组织落实《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及时调度两省区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积极联络和沟通相关合作事宜,协调解决两省区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有关情况。
四、各市、各部门要围绕《协议》提出的有关合作事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主管部门,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与新疆自治区对口部门和相关市(地、州)的联系与交流,定期进行工作衔接,全力推进《协议》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事项的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