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农业。重点加大棉花、林果、畜禽及其他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的合作力度,加强在农业科技开发以及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领域的全方位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企业规模化开发、系列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利用山东平台进一步推动新疆特色农畜产品与华东市场以及国际市场对接,新疆利用向西开放地缘优势积极支持山东省农产品开拓中亚市场,共同促进两省区农业外贸发展。山东支持新疆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开展农技推广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山东有实力有技术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林果出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技术成果引入新疆。新疆支持山东省龙头企业来疆投资建设市场,参与农产品贮运、保鲜和市场营销,发展物流产业,促进产品流通,新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二)产业与投资。以项目投资和产业发展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结构升级,扎实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山东省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及市场方面的优势,支持新疆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将新疆作为产业转移重点地区。支持石化企业参与新疆发展石化下游深加工项目及产品;鼓励大型纺织企业到新疆发展,推动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重点支持在喀什和其他地区建设纺织工业园区;支持新疆发展以特色林果加工业为主的特色轻工业;发挥制造业的优势,支持新疆发展石油化工机械、农牧机械、矿山机械等装备制造业;支持两省区企业在建材、冶金、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可再生资源等方面加强互利合作与技术交流。鼓励推动山东省优势企业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嫁接等形式,参与新疆国有企业的重组。新疆将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划的总体部署,在项目用地、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矿产勘查开发。鼓励和支持两省区矿产勘查单位利用山东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采取合作勘查、自主勘查、风险勘查、提供技术支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疆能源和多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支持山东地勘单位在新疆开展矿产勘查,参与国家规划实施的新疆地勘“358”项目,在矿权、用地、地方关系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办理山东援助矿产勘查项目手续,支持探采一体化项目实施。
(四)能源。双方加强能源方面的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合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山东省支持新疆建设煤炭开发利用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基地,支持建设国家陆上能源资源安全大通道;鼓励各大型能源企业参与新疆能源开发和煤、电、化一体化项目建设。双方支持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特殊条件下的煤田开采、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油、变性甲醇燃料、二甲醚等项目的联合开发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推动两省区骨干企业在能源开发领域特别是煤电、煤化工以及煤电煤化工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双方全力推动现有合作项目如哈密大南湖、塔城和丰、伊犁新汶煤制天然气等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进度,对有开发实力的山东企业,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配置规模资源,支持对中小煤炭企业整合与兼并,进行区域成片集中开发,建设新型工业产业园区。山东省将工业园区建设作为对口援疆的重要内容,在支持齐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的同时,自主选择合适区域设立山东省工业园区。新疆积极支持山东企业参与能源基地建设,对有开发实力的山东企业,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划,统筹安排,为山东落地企业提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