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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拨到学校,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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