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五)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六)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七)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调控省以下财力水平差异,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既要确保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给县级财政,又要统筹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县级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补助。同时,要强化市级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责任,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