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告2009年第24号--关于发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引导资金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鼓励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的补贴。
  为实现2013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6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通过三峡船闸的目标,鼓励现有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
  3.船龄在30年(含)以下;
  4.从200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
  5.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6.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二)鼓励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的补贴。
  为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更新,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3.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5.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三)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
  为加快三峡库区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600总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
  2.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改造或拆解。
  (四)标准船型科研及推广经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