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和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 局联合下发的《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和《
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 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6吨以下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 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直接购买6吨以下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