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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

  建立健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制度和退出补偿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优先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优先列入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和政府性资金扶持计划,优先列入土地、金融服务等资源配置支持范围;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产业进入。

  第十二条 坚持自主创新,以光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为主线,加强政策引导,优化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环境,提升武汉城市圈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产业布局中的地位。

  发挥武汉科教资源优势,将武汉建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十三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立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信息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科技成果交易和推广运用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研究机构等科研资源的整合,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运行规范、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完善高级人才双向聘任、人才资质互认等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制定并落实吸引人才集聚的优惠扶持政策,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专业技术、管理等各类人才在改革试验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合理开发利用武汉城市圈土地资源,推进低丘岗地改造等国土整治,建立健全统一的耕地有偿保护、占补平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实行城市土地投资强度分级分类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其试验区发展,鼓励生态园区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探索资源综合利用新途径,依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工业废弃物处理认证、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等制度,实现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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