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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0日

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9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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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农林病虫害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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