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负责及时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

第四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
  (二)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将调查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规模、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