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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四)在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后,未及时告知本辖区公众的;
  (五)未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六)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灾害性天气警报出现重大错报、漏报的,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
  (二)在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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