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质量和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
1. 抽象性,是指文件所规范的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2. 强制性,是指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3. 外部性,具有对外的效力,即文件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制定的,能够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而不是针对本机关内部机构、人员制定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1.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通知”、“细则”、“公告”或者“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冠以“实施”两字。
3.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结构应当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使用专业术语的应当作出解释。
4. 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