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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通知


  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1. 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工作。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2.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3.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

  4.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并形成草案。

  5.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批示后,由市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的职责

  (一)起草部门应当对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主要审核责任,具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2. 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3. 拟定的主要管理措施的可行性;

  4.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5. 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6. 其他有关事项。

  (二)市政府法制局按照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的明确批示,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具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

  市政府法制局一般不受理非规范性文件和不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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