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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715号)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期,出现个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存房”、“包房”等形式,取得房屋出租权后转租房屋,从中获取利益;更有极个别中介机构收取租金、租赁押金等款项后卷款失踪,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行为,保障房屋租赁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活动

  (一)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主要指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居间等服务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资质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以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为名,以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独家租赁代理权或转租权,在房屋以相对较高价格出租后赚取租金差价获取收益。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专业的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为房屋租赁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1. 充分了解、严格核对房屋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权利限制等基本情况;

  2.认真了解、核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权利范围,特别要严格审查转租人是否具备转租权;

  3.准确、全面了解承租人的承租要求,就房屋详细信息向承租人作出准确的介绍,为承租人介绍符合其要求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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