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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至12月份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比例:按20%计征(单位缴费按12%、个人缴费按8%)。

  (四)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5%计征(职工个人不缴费)。

  3. 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单位缴纳医疗补助金按2.5%计征(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应缴费)。

  (五)2010年1月至6月底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三、申报办法

  (一)企业申报缴纳2009年8月起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以上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 8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申报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各险种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同时填报《汕头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

  个体工商户首次申报缴费时,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2.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两份。缴费单位应于 8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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