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9]201号 2009年7月31日)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09〕43号)精神,切实履行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公文审核把关是省政府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责,重点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把握政策,求真务实,严谨规范,优质高效。
二、收文的审核把关
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进行以下审核。
(一)综合秘书处应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川府发〔2001〕19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对公文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和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报告性公文,承办处室(单位)应重点审核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有请示事项的,应告报文单位,按请示件重新报文。对符合要求的公文,一般按来文内容即按业务分工转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在征求承办处室(单位)意见后,商报文单位退文,并说明退文理由。
(二)承办处室(单位)接到综合秘书处转办的公文后,应重点就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政策衔接、是否与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一致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承办处室(单位)处长(主任)同意后返综合秘书处作退文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