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文的审核把关
承办处室(单位)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省直部门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性公文,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处长(主任)核呈分工副秘书长,由分工副秘书长签批或核报秘书长、省领导批示。对篇幅较长、情况较为复杂、部门之间存在分歧意见、领导同志有特别要求或需要提出审批建议的公文,承办处室(单位)应写出签报。
(二)市(州)政府及非省政府系统部门和单位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性公文,承办处室(单位)在审核中应根据请示不同内容分别处理:
1.属省政府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经省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处长(主任)核呈分工副秘书长同意后,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2.属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提出拟办意见,由处长(主任)核呈分工副秘书长,由分工副秘书长签批或核报秘书长、省领导批示。一般也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
(三)对非请示性公文,按内容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单位)、相关部门阅。对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和交办、议定事项或反映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的报告,承办处室(单位)应报请分工副秘书长阅示;篇幅较长、情况较为复杂的还应写出签报。
(四)对紧急公文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不耽误工作。
四、发文的审核把关
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应进行发文审核。
(一)综合秘书处要进行以下审核:一是对各地、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应审核其是否附有代拟稿,附件是否齐全等。二是对送领导审核稿就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经过协商、会签,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和《细则》的规定以及秘密等级、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准确、信息公开是否明确等进行复核。三是对发文清样作最后校核,主要是文件体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对校核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秘书处应及时与承办处室(单位)协商处理。
(二)承办处室(单位)办理发文时,除按收文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发文必要性、内容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应就适用文种、发文范围、文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信息公开提出建议,经处长(主任)核报分工副秘书长审核。审核时应区分一般发文和重要发文,提出送审程序意见,一般发文按分工副秘书长批示进入下一办文程序;重要发文应报秘书长审核,按秘书长的意见进入下一办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