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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

  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

  1.2009年8月-2009年11月,由各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2009年底前,《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中确定的30处地下矿山、100处露天矿山和20座尾矿库,必须按要求关闭到位。

  3.2009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0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4.2010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其他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1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5.2010年底前,完成皖安〔2008〕6号文件确定的64座有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以及皖经办〔2009〕34号文件确定的113座限期治理的尾矿库的整治任务。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省政府已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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