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职业学校自主权。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在设置专业、确定招生规模、学籍管理、开发校本课程与教材、聘任教师、支配办学经费、任免中层干部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职业院校与有资质的院校、企业合作办学。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依法举办企业实体,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2.推进职业教育招生体制改革。构建省、市、县(市、区)三级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统一编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代码和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要打破地区分割、部门壁垒,实行网上录取,实现学生自主择校、学校择优录取。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职普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统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拓宽招生渠道,将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辍学生及复转军人、进城务工人员、青年农民等纳入招生对象,实行春、秋季招生、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的招生机制。打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互联互通的“立交桥”,充分利用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扩大高职院校招生规模,增加相关专业本专科招生指标,试行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荐免试入学办法,扩大对具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比例。扩大对职业学校的对口招生规模。经批准的高等职业院校,可试行自主招生。选择若干所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或研究生层次职业技术教育试点。
3.改革职业院校人事制度。严格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资格条件,实行校长职级制和聘任制,推进校长公开选拔制,促进校长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层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推进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岗变薪变。制定企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任教、兼职的实施办法,省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库,对于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和技师可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要求评聘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度和合同管理,享受合同规定的待遇。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类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职业院校中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4.深入推进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订单式”培养、共建共享实验室,在专业设置、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实习实训、就业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深化产教结合。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有偿服务。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专门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或确定至少一所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伙伴。中小企业要与相关的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担负本企业的各种职工培训任务。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要主动牵头组织校企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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