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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实现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接受教育,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教育。职业院校举办者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生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改革公办职业院校经费拨付方式,对除保障教职工工资和基本建设以外的经费,按照在校生规模和毕业生就业率拨付。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调整职业院校收费标准。积极探索职业培训券等市场化支付办法,提高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2.职业院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区扩建要列为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其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减免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收费。对获得批准建设新校区的职业院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老校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后,再转让、出租、抵押和拍卖,转让所得价款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余款用于校区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职业院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对职业院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补偿,并重新安排土地供职业院校异地重建。

  3.鼓励企业利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优势,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在职业院校建立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企业办职业院校在校生达到1000人以上,可以按企业教育附加实缴总额5%比例返还;达到3000人以上,可按10%比例返还。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各级政府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奖励资金,选择一批办学基础好、学生就业率高、社会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民办职业院校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它们扩大办学规模。对民办职业院校,在建设用地、项目安排、评先奖优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在经费补贴、银行贷款、职称评定等方面一视同仁。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5.职业院校依法接受捐赠,按有关规定对捐赠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经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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