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促进计算机应用和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等级保护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原则,由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自主定级: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