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大工程项目或者雷击风险评估项目建设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的;
(三)未按规划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有关措施、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或者未依法及时增播、插播、补充、订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的;
(二)更改、删减或者传播虚假、过时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的;
(三)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信息,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气侯可行性论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气侯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三)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四)出具虚假的气侯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涂改、伪造气侯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五)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性论证的;
(六)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