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9]13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惠地税发〔2007〕1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金额,或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