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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

  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或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明显偏高,但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报请市局同意后,可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对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考转让房地产类型以及增值率的不同,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

  第五条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

  核定征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方法为:

  1.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政府有关房管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2.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当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核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核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方法为:

  1.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土地的交易价格核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2.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当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核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3. 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税务机关如发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的,按规定进行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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