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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造价表》系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惠州市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制定的定额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参照《造价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对《评估报告》确定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进行核实。若企业未能提供《评估报告》的,则由税务机关按照惠州市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最低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

  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的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评估报告》评估的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或税务机关根据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造价标准核定的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费)×清算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造价表》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时间以开发项目封顶验收时间为准。

  (四)核定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堪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应该以房产初始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及附表资料为准,如果暂时没有上述文书,以规划资料为准,但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是已经建设,其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和支付的。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或采取其他合理办法核定项目的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五)核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核定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程序

  市、县(区)局核定土地增值税时进行分级管理,分别成立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组。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完成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后须将核查结果报送市局或县(区)局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组核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和直接转让土地项目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需要核定土地增值税的,必须报市局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组核准(具体流程见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流程图》)。核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申报缴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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