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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建技〔2009〕86号)


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不定期地、持续地开展勘察现场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人员上岗资格、现场作业程序和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等是否符合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是否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并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

  (二)检查方式

  不定期地、持续地组织勘察检查组到工程勘察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组织钻机到勘察现场实地验证。勘察检查组由2名以上勘察专家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勘察单位应在勘察项目开工前5天,将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技术要求、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拟建场地的周边条件(含临时用电、拟建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地下电缆、架空线路,如建设单位未提供时应加以说明)、《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登记表》(附件)等资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到勘察管理专用邮箱(mailto:gckcfh@126.com)。如遇特殊情况,现场作业时间发生变化,也应发送电子邮件及时告知。

  (三)勘察专家

  勘察专家原则上从我市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中抽调。勘察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长期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经验丰富,诚实,责任心强,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四)质量责任

  对未如实地事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的,市建设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承接业绩登记表》、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将该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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