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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巡警支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巡警支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9〕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交巡警支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较大交通事故呈现多发态势,截止7月4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10起,超出省政府下达指标6起的66.67%。据统计,其中驾龄三年以上驾驶员肇事占9起,事故主要原因是机动车职业驾驶员思想麻痹,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为了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驾龄三年以上的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公交车、危化品车辆、渣土车、旅游车、校车等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受教育面应达到100%。

  二、培训时间

  2天或16个学时(即日起至2009年9月底前完成)。

  三、培训单位

  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四、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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