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人常发〔2009〕2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2009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对《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请接到通知后,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执法检查组工作日程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组办公室电话:0471-6600619
联系人:孙雪伟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9年7月21日
附件:
一、指导思想
执法检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预防、制止、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各盟市普遍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贯彻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情况。重点内容是:
1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