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贯彻执行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
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5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登记情况;
7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的安装、使用情况;
8执行条例过程中,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副主任柳秀担任,成员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自治区公安厅抽调。各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迎接检查和汇报工作。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检查采取委托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重点抽查的盟市各抽查2个旗县区。
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下旬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执法检查通知和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检查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委托检查阶段:8月上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人大工委和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进行检查,并向执法检查组提交检查工作报告。
(三)抽查阶段:8月中旬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乌海市进行抽查。并适时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情况汇报。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执法检查组总结执法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条例的规定,执法检查组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在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将在《内蒙古日报》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