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市商委统一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注明“汽车以旧换新”)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动车注销证明》,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应向依法设立、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车,并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应尽量方便群众,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周三、周四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