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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
  在国家落实《规划》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总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以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规划》具体工作方案的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研究协调物流业调整振兴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各区县、各部门(包括开发区和特殊监管区管委会等)以及中央在沪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做好细化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继续发挥上海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做好本市物流业运行监测、协调推进和服务企业的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牵头负责)。
  (二)改革相关物流管理体制
  打破行业垄断,依法消除阻碍或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的行为。加强对运输、货代等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完善物流企业的交通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机制。加强长三角地区物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协调机制和等级评估互认制度。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物流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工作(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三)完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问题的办法。深化、细化本市物流产业政策,按年发布物流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完善物流税收管理政策,扩大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范围。落实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航运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营业税免征政策,同时按照规定开展物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相关税收优惠。优化完善落户本市重点物流园区、相关物流基地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绿色通道。鼓励支持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供应链服务体系,加快创建自主服务品牌。进一步研究完善物流车辆进入中心城区停靠、装卸、配送的方案,适度调整通行限制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商务委牵头负责)。
  (四)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资金投入
  在主要依靠企业自身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根据上海物流业重点发展领域,结合物流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梳理一批重点物流项目,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支持。运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加大对社会公益、城市运行、技术改造等物流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资金、民间资本通过银行信贷、融资租赁、探索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对物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完善物流统计和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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