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9〕66号 2009年7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带动广泛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双百工程”为抓手,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大型基地搞配套,促进中小企业进园区集群化发展;承接优势产业延伸配套项目、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项目。
二、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突破。力争到2012年,中小企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0%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比重超过75%,累计新增就业60万人以上,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考评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总量和增量,制订奖励考评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专门信贷机构、专门贷款指标、专门信贷标准,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自治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在盟市、旗县(市、区)设立机构网点,并对各级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贷规模进行考核,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对成长性较好、讲信用、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四、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控制水平将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时下放到旗县级支行。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五、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并将其列入自治区重大专项,实现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自动对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方式的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