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和专业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扩大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吸收多种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
七、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与制度创新、产权优化组合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为纽带,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建立中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争取在3年内有1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八、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都要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每个盟市至少有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1个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筹措2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各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配套专项资金。要积极探索担保机构股权多元化,通过财政注资、企业参股、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九、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建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长期的信用关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银企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诚信中小企业。通过向中小企业发放消费信息卡和实行政府垫付机制,建立起数据真实、信息对称、管理科学的中小企业生产、流通和市场销售基础数据库,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问题。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内蒙古消费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
十、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安排1亿元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安排2000万元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园区)完善配套功能;安排65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调整结构、奖励补贴节能环保技改和循环经济项目;安排8000万元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以上专项资金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争取逐年有所增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增设1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资金,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在上述领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