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对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自治区取消和清理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十三、降低工商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出资范围、投资主体范围及经营范围;放宽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和企业年检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效能。
十四、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自治区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由盟市、旗县(市、区)或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备案。凡对环境影响轻、污染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风电除外),由盟市审批;凡符合“绿色审批通道”条件的重点节能工程、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及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以在通过技术评估后及时进行审批;凡符合“六前置”、“七环节”环评审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分类审查,简化环评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自治区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项目审批权下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