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地区对新上工业中小企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组织引导中小企业依托大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自治区自主知名品牌建设引导资金要向中小企业品牌创新倾斜,努力提高中小企业中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的比重。
十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各盟市和各开发区(园区)都要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和主攻方向,组织专业招商洽谈会。要强化开发区(园区)整体配套功能,理顺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开发区(园区)改善基础设施,完善优化开发区(园区)发展环境,把开发区(园区)打造成中小企业的创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新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聚集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要按照工业进开发区(园区)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进开发区(园区)创办企业。开发区(园区)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为入园中小企业创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十八、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必须在门户网站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要把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创业服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要提高办事效率,工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等各环节要探索实行“一周办结制”。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在监察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对不作为或刁难中小企业的行为,一经核实,根据管理权限,严肃查处。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支持、融资咨询、品牌培育、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